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