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小字第373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被   告  陳淑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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