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7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周德壎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7年8月14日執行羈押,至98年1月13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1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