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81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明軒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