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86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劉業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001│恆旺國際實業有│華泰商業銀行股份│89年12月5日│6,700,000元│││限公司 祁美如 │有限公司│││││祁美如││││││ 王景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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