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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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88號聲請人 許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湯士鏞 │安泰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0年6月10日│49,820元│B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