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87號聲請人 謝于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謝于璇│第一商業銀行公館分│100年6月20日│30,000元│A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