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82號聲請人 謝孟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本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2年8月31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2年9月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婉真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或到期日)本票號碼001 石桂桃 謝孟倩810,000元80年1月1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