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 劉永權 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 之被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被告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瑩豐 被告 李煥彩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691號強制執行事件,就民國112年1月10日作成,定於同年2月21日實行分配之分配表,其中表一分配次序3、7所示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58,083元、第一順位抵押債權16,489,908元及表二分配次序3、5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費43,237元、第一順位抵押債權4,510,092元,所列分配額及不足額,全部應予剔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01,320元,【計算式:158,083元+16,489,908元+43,237元+4,510,092元=21,201,320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6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元,應再補繳195,648元【計算式:198,648元-3,000元=195,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李煥彩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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