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小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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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小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一八0號
上訴人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江海 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之爭點整理如右,請於開庭時表示意見:
(一)兩造不爭執點:⑴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費收取之方式
:以權狀登記之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分攤共同使用面積+分攤共同使用面積(權狀登記之公設坪數+八.七三)之坪數為收取方式。
⑵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三月一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費之收取方式:按五
十六戶計算,每戶六百元,不足部分依所有權狀登記坪數每坪繳交一定金額。⑶上訴人主張未繳交管理費之建物,其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街○○○號二樓之四
、四樓之六、五樓之五,登記名義人分別為被上訴人乙○○○、訴外人 鄭鈞誠 、 鄭俊偉 。
(二)兩造之爭執點:⑴上訴人應提出管理費四萬零二百九十元之計算方式?
(該建物之坪數為多少?每坪管理費用為多少?未繳納之期間?)⑵系爭建物四樓之六、五樓之五,其所有權人為鄭鈞誠、鄭俊偉,為何向被上訴人
請求繳納管理費用?⑶原審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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