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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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1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羅艾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2萬元,借款期間自100年9月20日起至107年10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95%計付,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自10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1年11月10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尚欠債權人288,676元,及自10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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