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0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吳彥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99年9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5萬元,借款期間自99年9月10日起至104年8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22計付。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自10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1,000元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1年12月15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尚欠債權人91,155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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