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8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廖靜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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