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2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筱琝 (原名 黃碧霜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2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035元,並自民國94年9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762,516元,及其中本金237,380元,自108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就訴之聲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計入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0,551元(計算式198,035+762,516=960,55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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