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15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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