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