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小字第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訴訟代理人  郭彥
被   告  陳逸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俊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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