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小字第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訴訟代理人 郭彥 均
被 告 陳逸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俊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