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 于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葛凱敏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爰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