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54號聲請人理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禮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國泰室內裝修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102年8月6日│82,719元│AI0000000│││限公司│復興分行││││├──┼─────────┼────────┼──────┼─────┼─────┤│002│國泰室內裝修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8月21日│146,832元│GP0000000│││限公司│復旦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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