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14號聲請人 李月梅 代理人 李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5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600│├──┼──────────┼────────┼──┼──┤│000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36│├──┼──────────┼────────┼──┼──┤│000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31│├──┼──────────┼────────┼──┼──┤│0004│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33│├──┼──────────┼────────┼──┼──┤│0005│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