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俋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俋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俋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2年、7月、1年4月、4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於民國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於99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2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83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於99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6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6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7月確定;於100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再於100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經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受刑人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上開聲請意旨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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