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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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一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六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