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5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5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三四號
原告繼承人丁○○
甲○○乙○○丙○○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 和右原告 王黃博 與被告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三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原告繼承人丙○○「住15alpengreenCTBurtonsville
MD20086」,應更正為「住15alpengreenCTBurtonsvilleMD20866USA」。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王俊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