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4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105號原告大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煥枝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5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6年6月5日下午15時45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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