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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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 郭安棋 相對人 王芋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3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號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雖已取得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31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且聲請人亦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14號受理在案,惟相對人並未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二紙、執行案件查詢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是既無強制執行程序,即無從為停止執行,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即乏所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佩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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