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傑右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四三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按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分別明定。是安非他命應屬違禁物無誤。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九號被告許文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點一六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之。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毒品違禁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第一中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一紙在卷足憑,聲請意旨以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樹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