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四五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三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金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0││壹│ 伍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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