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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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國源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國源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