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4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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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四七七號
聲請人甲○○
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二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二四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金鞍機械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伍萬玖仟柒佰肆拾│BC六三八六三七││││限公司│行││元│八││├─┼─────────┼─────────┼───────────┼────────┼────────┼──┤│2│建成機械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貳仟叁佰陸拾貳元│AB二九0九五八││││司││││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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