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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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0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上訴人 辜瑞棠 被上訴人山林貨櫃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春 訴訟代理人 黃金蕊
陳怡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2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係貨車司機,前靠行於被上訴人名下,除自行攬貨外,兼為被上訴人載運貨物,由被上訴人扣除代付稅款及靠行費後,按月將結餘運費給付予伊。伊於民國94年曾持客票向被上訴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3萬3,880元,因該客票未兌現,伊又無力清償,乃簽開46張金額均為3萬6,000元之本票交付山林公司(其中3張業已結算交還),惟依尚未結算之43張本票(即附表一所示之30張本票,及附表二所示之13張本票)計算,伊積欠被上訴人借款之本利和應為154萬8,000元(即36,000元×43張=1,548,000元),但被上訴人自94年8月起至96年9月止,應給付伊運費129萬4,633元,扣除伊應給付之稅金及靠行費計75萬5,793元後,伊對被上訴人尚有53萬8,840元(0000000-000000=538840)之運費得用以抵銷上開借款債務,扣除後伊對被上訴人所負債務應為100萬9,160元(0000000-000000=0000000)。又伊將板牌8塊,每塊價值5萬5,000元,共44萬元(55000×8=440000)及價值60萬元之4輛拖車車頭交付被上訴人出售,伊雖不知板牌、車頭之實際出售價格為若干,但雙方已協議以上開價值共104萬元(000000+440000=0000000)之板牌8塊及4輛拖車車頭,用以抵償上開所餘借款100萬9,160元而全部清償完畢。被上訴人自不得再持附表一之本票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30號裁定為執行名義,於原法院99年度司執助字第383號執行事件(按由基隆地院99年度司執字第1608號執行事件囑託原法院執行,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中分配受償等情,爰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求為系爭執行事件100年1月18日分配表中,關於被上訴人受分配56萬零219元部分應予剔除,被上訴人並應將附表一所示本票30張返還予伊之判決。原審判命被上訴人就系爭執行事件分配金額於超過315,722元部分應予剔除,被上訴人應將附表一編號1至24號本票返還上訴人,並駁回上訴人逾此之其餘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被上訴人受分配金額315,722元部分應予剔除;被上訴人應將附表一編號25至30號本票返還上訴人。(至被上訴人受不利判決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另其餘未繫屬本院部分,不再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就囑託系爭執行事件之基隆地院99年度司執字第1608號清償票款事件,前曾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基隆地院99年度訴字第198號、本院100年上易字第134號判決確定,伊就附表一所示本票得行使之債權本金為21萬4,560元,利息10萬5,333元,合計得執行之金額應為31萬9,893元。且伊尚有附表二所示13張本票陸續到期,已另取得基隆地院99年度司票字第504號裁定作為執行名義,併案聲請強制執行,該13張本票本金部分為46萬8,000元,利息為17萬8,745元,共計64萬6,745元。被上訴人僅同意以所交付之板牌、拖車車頭之實際出售所得58萬6,000元扣抵欠款,並未同意上訴人對伊所負之債務全部抵銷。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已就兩造間借款及出售板牌、車頭得扣抵債務金額詳為調查、計算,但上訴人就附表一編號25號以後之本票尚未清償,自不得請求返還該部分本票等語,資以為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異議人已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例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允許同一異議人依同一事由再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足以延滯執行程序,為避免影響執行程序之迅速進行及無益之訴訟程序,宜就分配表異議之訴,設例外之規定。至所謂「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係指應依該確定判決之結果,分別情形處理分配事項而言,例如判決結果認參與分配之債權確實存在者,即應依原分配表實行分配;反之則應剔除其分配,其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則應更正原分配表而為分配(該條修正立法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對囑託系爭執行事件之基隆地院99年度司執字第1608號清償票款事件,主張附表一、二之本票,業經其逐月以運費扣抵及雙方協議以板牌8塊及4輛拖車車頭抵償後,全部清償完畢,被上訴人不得再執附表一所示本票聲請本件強制執行,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基隆地院99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認附表一編號1至24號之本票債權均因抵扣而清償完畢,被上訴人不能執附表一所載編號1至24號之本票對上訴人強制執行;而附表編號25號之本票得據以對上訴人強制執行之金額,僅限於3萬4,560元及其中2萬6,822元自97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至附表一所示編號26至30號5張本票,上訴人尚未清償,故被上訴人就附表所示編號26至30號之本票得據以對上訴人強制執行之金額,各於3萬6,000元及自各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萬6,822元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為限,判命超過上開範圍不許強制執行,兩造各自就對其不利部分上訴,經本院100年上易字第134號判決駁回兩造上訴而確定,有上開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按(見原審卷1第57-62頁、第169-188頁、第158頁)。而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人主張以96年9月止之運費報酬及板牌8塊及4輛拖車車頭抵償債務之事由,核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中均已提出而屬同一,復為上訴人所不爭(見本院卷第50頁),則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已先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系爭執行事件製作之分配表,執行法院應依該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確定判決更正分配表實行分配,毋庸再行起訴,否則影響執行程序之迅速進行,並增加訟累。從而,上訴人對本件分配表異議,前依同一事由先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毋庸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其再行提起,顯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而無再為訴訟之必要。又上訴人於系爭執行標的拍定後,即於99年10月21日具狀向執行法院陳明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基隆地院99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在案,並於所定100年1月18日分配期日之1日前即100年1月7日具狀聲明異議,表明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基隆地院雖判命伊給付168,670元,但伊不服上訴本院中,請求停止分配等情(見系爭執行卷2陳報狀及聲請狀),核其真意,乃係就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被上訴人受分配金額全部聲明異議,並無僅就168,670元部分聲明異議,嗣後再行擴張之情形,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分配表異議,上訴人依同一事由,已先行提起基隆地院99年度訴字第19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毋庸再行起訴。上訴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顯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無再為訴訟之必要,不能准許。又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即基隆地院97年度票字第130號裁定,如附表一編號25-30號本票債權,經前揭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判決認定上訴人尚未清償完畢,仍得強制執行,如前述,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如附表一編號25-30號本票,即屬無據。從而,上訴人請求判命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被上訴人受分配金額於315,722元部分應予剔除,被上訴人應將附表一編號25至30號本票返還上訴人,為無理由。原判決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其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經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再予一一論斷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邱璿如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鎖瑞嶺附表一: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備考│││(民國)│(新台幣)│(民國)│(至清償日止)│││├──┼───────┼──────┼───────┼───────┼───────┼──┤│001│94年4月22日│36,000元│94年9月15日│94年9月15日│TH552354││├──┼───────┼──────┼───────┼───────┼───────┼──┤│002│94年4月22日│36,000元│94年10月15日│94年10月15日│TH552355││├──┼───────┼──────┼───────┼───────┼───────┼──┤│003│94年4月22日│36,000元│94年11月15日│94年11月15日│TH552356││├──┼───────┼──────┼───────┼───────┼───────┼──┤│004│94年4月22日│36,000元│94年12月15日│94年12月15日│TH552357││├──┼───────┼──────┼───────┼───────┼───────┼──┤│005│94年4月22日│36,000元│95年1月15日│95年1月15日│TH552358││├──┼───────┼──────┼───────┼───────┼───────┼──┤│006│94年4月22日│36,000元│95年2月15日│95年2月15日│TH552359││├──┼───────┼──────┼───────┼───────┼───────┼──┤│007│94年4月22日│36,000元│95年3月15日│95年3月15日│TH552360││├──┼───────┼──────┼───────┼───────┼───────┼──┤│008│94年4月22日│36,000元│95年4月15日│95年4月15日│TH552361││├──┼───────┼──────┼───────┼───────┼───────┼──┤│009│94年4月22日│36,000元│95年5月15日│95年5月15日│TH552362││├──┼───────┼──────┼───────┼───────┼───────┼──┤│010│94年4月22日│36,000元│95年6月15日│95年6月15日│TH552363││├──┼───────┼──────┼───────┼───────┼───────┼──┤│011│94年4月22日│36,000元│95年7月15日│95年7月15日│TH552364││├──┼───────┼──────┼───────┼───────┼───────┼──┤│012│94年4月22日│36,000元│95年8月15日│95年8月15日│TH552365││├──┼───────┼──────┼───────┼───────┼───────┼──┤│013│94年4月22日│36,000元│95年9月15日│95年9月15日│TH552366││├──┼───────┼──────┼───────┼───────┼───────┼──┤│014│94年4月22日│36,000元│95年10月15日│95年10月15日│TH552367││├──┼───────┼──────┼───────┼───────┼───────┼──┤│015│94年4月22日│36,000元│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5日│TH552368││├──┼───────┼──────┼───────┼───────┼───────┼──┤│016│94年4月22日│36,000元│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15日│TH552369││├──┼───────┼──────┼───────┼───────┼───────┼──┤│017│94年4月22日│36,000元│96年1月15日│96年1月15日│TH552370││├──┼───────┼──────┼───────┼───────┼───────┼──┤│018│94年4月22日│36,000元│96年2月15日│96年2月15日│TH552371││├──┼───────┼──────┼───────┼───────┼───────┼──┤│019│94年4月22日│36,000元│96年3月15日│96年3月15日│TH552372││├──┼───────┼──────┼───────┼───────┼───────┼──┤│020│94年4月22日│36,000元│96年4月15日│96年4月15日│TH552373││├──┼───────┼──────┼───────┼───────┼───────┼──┤│021│94年4月22日│36,000元│96年5月15日│96年5月15日│TH552374││├──┼───────┼──────┼───────┼───────┼───────┼──┤│022│94年4月22日│36,000元│96年6月15日│96年6月15日│TH552375││├──┼───────┼──────┼───────┼───────┼───────┼──┤│023│94年4月22日│36,000元│96年7月15日│96年7月15日│TH552376││├──┼───────┼──────┼───────┼───────┼───────┼──┤│024│94年4月22日│36,000元│96年8月15日│96年8月15日│TH552377││├──┼───────┼──────┼───────┼───────┼───────┼──┤│025│94年4月22日│36,000元│96年9月15日│96年9月15日│TH552378││├──┼───────┼──────┼───────┼───────┼───────┼──┤│026│94年4月22日│36,000元│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TH552379││├──┼───────┼──────┼───────┼───────┼───────┼──┤│027│94年4月22日│36,000元│96年11月15日│96年11月15日│TH552380││├──┼───────┼──────┼───────┼───────┼───────┼──┤│028│94年4月22日│36,000元│96年12月15日│96年12月15日│TH552381││├──┼───────┼──────┼───────┼───────┼───────┼──┤│029│94年4月22日│36,000元│97年1月15日│97年1月15日│TH552382││├──┼───────┼──────┼───────┼───────┼───────┼──┤│030│94年4月22日│36,000元│97年2月15日│97年2月15日│TH552383││└──┴───────┴──────┴───────┴───────┴───────┴──┘附表二:
┌──┬──────┬───────┬──────┬──────┬─────┬───┐│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4年4月22日│36,000元│97年3月15日│97年3月15日│TH552384││├──┼──────┼───────┼──────┼──────┼─────┼───┤│002│94年4月22日│36,000元│97年4月15日│97年4月15日│TH552385││├──┼──────┼───────┼──────┼──────┼─────┼───┤│003│94年4月22日│36,000元│97年5月15日│97年5月15日│TH552386││├──┼──────┼───────┼──────┼──────┼─────┼───┤│004│94年4月22日│36,000元│97年6月15日│97年6月15日│TH552387││├──┼──────┼───────┼──────┼──────┼─────┼───┤│005│94年4月22日│36,000元│97年7月15日│97年7月15日│TH552388││├──┼──────┼───────┼──────┼──────┼─────┼───┤│006│94年4月22日│36,000元│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TH552389││├──┼──────┼───────┼──────┼──────┼─────┼───┤│007│94年4月22日│36,000元│97年9月15日│97年9月15日│TH552390││├──┼──────┼───────┼──────┼──────┼─────┼───┤│008│94年4月22日│36,000元│97年10月15日│97年10月15日│TH552391││├──┼──────┼───────┼──────┼──────┼─────┼───┤│009│94年4月22日│36,000元│97年11月15日│97年11月15日│TH552392││├──┼──────┼───────┼──────┼──────┼─────┼───┤│010│94年4月22日│36,000元│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5日│TH552393││├──┼──────┼───────┼──────┼──────┼─────┼───┤│011│94年4月22日│36,000元│98年1月15日│98年1月15日│TH552394││├──┼──────┼───────┼──────┼──────┼─────┼───┤│012│94年4月22日│36,000元│98年2月15日│98年2月15日│TH552395││├──┼──────┼───────┼──────┼──────┼─────┼───┤│013│94年4月22日│36,000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TH55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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