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6169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乙○○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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