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簡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交簡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立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9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立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楊立暐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
有不良影響,飲酒後駕車亦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此為具備通常智識之成年人所知悉,況且政府、媒體亦多宣導酒後不開車,被告為成年人,對此應無不知,被告本應警惕戒慎勿犯,然其卻犯本案,所為顯有置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等安全於危險,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實質損害,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所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種類、酒後駕車時間與行駛路段狀況,另考量被告自陳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汽車五金業、月薪約新臺幣35,000元、單身、尚有父親及胞妹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91號卷10
8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至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提起公訴,由檢察官謝幸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2799號被告楊立暐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立暐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字第17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5年10月24日至106年10月23日止,緩起訴期間期滿後,猶不知悔改,於108年8月20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住處內飲用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濃度消退,仍於翌日8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經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段與民權西路口時,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立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騎車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楊立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檢察官呂永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程瑋琳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