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9號上訴人 林貴英 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保險字第9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