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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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0號公訴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盟凱選任辯護人林正欣律師
柯士斌律師 林詠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盟凱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案被告黃盟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惟否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本件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毒品吸食器、分裝袋、記帳筆記本、現金新台幣(下同)80400元等證物,並有證人 詹怡菁 之證述可佐,扣案之毒品數量純值淨重海洛因達25.9公克,安非他命達
98.63公克,價值據被告自稱約有20至30萬元,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本件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8月23日起執行羈押。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79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本院101年度簡字第49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已於102年11月18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上開徒刑,此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紙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揆諸前揭規定,應自102年11月18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