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07號聲請人 陳碧蓮 即彥宏電料行上列聲請人陳碧蓮即彥宏電料行因與相對人 賴建安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碧蓮即彥宏電料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釋明利率究為「年息百分之二」抑或為「月息百分之二」?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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