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宗惠選任辯護人卓忠三律師
謝允正律師 卓品介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續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杜宗惠疾病痊癒至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杜宗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
101年4月17日繫屬本院,惟被告因罹有「慢性呼吸衰竭併呼吸器依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狀動脈疾病併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後、瓣膜性心臟病併充血性心臟衰竭、高血壓性心臟病、糖尿病、慢性腎臟疾病」,致無法脫離呼吸器,目前仍住院治療中等情,有景美醫院102年10月15日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確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疾病痊癒至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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