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05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崇民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32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繳納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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