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15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益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