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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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15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益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顏麗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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