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李國中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壹仟伍佰參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