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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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誌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叁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誌成於民國105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70378元整。
1.其中146358元整,自民國106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其中124020元整,自民國106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70378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孫銘宏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誌成│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46358││1月20日起│││││元│││││├──┼───┼─────┼──────┼──────┼───────┤│002│新臺幣│陳誌成│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8│││124020││1月13日起││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