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4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紜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0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黎紜辰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除已食用之商品外,所竊取之商品均已發還予告訴代理人 湯家溱 領回,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稽,堪認告訴人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竊財物價值尚非甚鉅,兼衡其於警詢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貧寒之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本案犯罪所竊得之上開商品,除被告消費完畢之飲料、食品外,餘均經員警當場查扣並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代理人湯家溱,已見上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該等商品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至上述遭被告食用或飲用完畢之商品,考量其等價值甚微,並權衡估算追徵所造成之勞費,亦與訴訟經濟有違,堪認此部分之沒收、追徵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此等食品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0307號被告黎紜辰女35歲(民國70年1月18日)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黎紜辰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5年8月7日晚間某時,至樵興企業有限公司經營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第八街內惟門市」內,先躲藏在店內不詳地點,待該店打烊而無人看管之際,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總售價新台幣【下同】4436元,詳如附表所示)得手。嗣於翌(8)日7時50分許,該店店員 張彩緞 至該商店備營業時,發覺黎紜辰在該店內並持有店內物品,遂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當場逮捕黎紜辰,並扣得太陽眼鏡7支、舞蹈用扇2支、髮圈2個、圓形飾品6個、髮夾4支、粉底刷2支、夾子1支、 白藍氏 養蔘飲2瓶、袋子1個等物(以上物品已發還該店會計湯家溱),始知上情。
二、案經樵興企業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黎紜辰於警詢、偵查中就上開犯罪事實自白不諱,核與證人湯家溱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上開商店店員孫敏華、張彩緞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第八街內惟店客戶報價單各1份、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張、扣案物品照片11張等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黎紜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請依法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檢察官陳永盛附表┌──┬──────────┬──┐│編號│商品名稱│數量│├──┼──────────┼──┤│1│ 迪士妮 玩具│1個│├──┼──────────┼──┤│2│可口可樂│1罐│├──┼──────────┼──┤│3│嗨啾軟糖│1包│├──┼──────────┼──┤│4│健酪乳酸飲料│1罐│├──┼──────────┼──┤│5│旺仔小饅頭(布丁)│1包│├──┼──────────┼──┤│6│台糖加鹽沙士│1罐│├──┼──────────┼──┤│7│舒跑鹼性離子水│1瓶│├──┼──────────┼──┤│8│舒跑小寶特│1瓶│├──┼──────────┼──┤│9│白藍氏養蔘飲(六瓶)│1盒│├──┼──────────┼──┤│10│新味軒芝麻方塊酥│1罐│├──┼──────────┼──┤│11│白桿布扇│1支│├──┼──────────┼──┤│12│PinkLady粉底刷│1支│├──┼──────────┼──┤│13│PinkLady斜腮紅刷│1支│├──┼──────────┼──┤│14│O型束H3│1個│├──┼──────────┼──┤│15│太陽眼鏡│7支│├──┼──────────┼──┤│16│舞蹈用扇│1支│├──┼──────────┼──┤│17│曼陀珠(綜合水果)│1條│├──┼──────────┼──┤│18│品客(大罐)│1罐│├──┼──────────┼──┤│19│慕南菠蘿蜜乾│1包│├──┼──────────┼──┤│20│飾品FA-19│1個│├──┼──────────┼──┤│21│飾品GA-29│5個│├──┼──────────┼──┤│22│髮圈IC-26│1個│├──┼──────────┼──┤│23│大腸JA-26│1個│├──┼──────────┼──┤│24│髮夾EA53│1支│├──┼──────────┼──┤│25│水鑽邊夾FB66│1個│├──┼──────────┼──┤│26│髮圈IC-73│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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