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馬台駿 被告 李郁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