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44號原告 江兆桓 被告台灣松下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龍谷 被告富邦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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