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42號聲請人元威機電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陳坤榮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美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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