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26號原告 蘇瑋棠 訴訟代理人 蘇誠德 被告 唐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105年9月23日前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請勿遺漏,繕本逕寄被告:㈠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予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料,包括給付時間、給付方式等。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60萬元之法律依據以及因果關係?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失竊之216,077元,請將民法第184條第1項列為請求之法律依據。㈣原告主張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得請求之金額為多少?原告究竟有該項所列何種權利或人格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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