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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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1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3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文賓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外,補充:本院曾為被告楊文賓與告訴人 康信 得定調解期日,然該二人均來電表明拒絕調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