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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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家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72號上訴人 鄭俊城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吳晉賢 律師 廖傑驊 律師被上訴人 戴漢威 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戴漢威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1年7月5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334,604元(詳如本院102年11月18日裁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0號裁定),故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2,992元。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不足99,992元;另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4,488元,上訴人上訴時僅繳納4,500元,不足149,988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補繳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99,992元、149,98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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