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 陳國雄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枋寮德興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0,59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茲因原告起訴併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103年度救字第2號),已由本院裁定准予救助在案,除該准予訴訟救助裁定遭廢棄,原告應即於廢棄裁定確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則駁回原告之訴外,原告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