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簡青根┌─────────────────────────────────────┐│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景瑋企業有│上海商業儲│96年4月19日│60,000元│0000000││││限公司 鄭青 │蓄銀行樹林│││││││松│分行│││││├───┼─────┼─────┼──────┼─────┼─────┼──┤│002│景瑋企業有│上海商業儲│96年3月19日│60,000元│0000000││││限公司鄭青│蓄銀行樹林│││││││松│分行│││││├───┼─────┼─────┼──────┼─────┼─────┼──┤│003│ 洪贊昇 │台北縣新莊│96年3月18日│30,000元│0000000│││││市農會│││││├───┼─────┼─────┼──────┼─────┼─────┼──┤│004│洪贊昇│台北縣新莊│96年4月18日│30,000元│0000000│││││市農會│││││├───┼─────┼─────┼──────┼─────┼─────┼──┤│005│洪贊昇│台北縣新莊│96年5月18日│30,000元│0000000│││││市農會│││││├───┼─────┼─────┼──────┼─────┼─────┼──┤│006│洪贊昇│台北縣新莊│96年6月18日│30,000元│0000000│││││市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