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74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長億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蘭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上坤通運有限公司陳福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37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被告上坤通運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被告陳福松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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